埃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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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祕的黑土之國—古埃及的女性地位

與古往今來的大多數國家不同,在神祕的黑土之國–古埃及,女性在家庭中擁有極高的地位,特別是在平民階級中,這種地位甚至會超過男子。 「當你富有並建造房子的時候,更要熱愛你的妻子。讓她吃飽穿暖,並用油膏滋潤她的身體。你要終生使她快樂,因為她是屬於主的」(《普塔霍泰普訓言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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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人是一切的母親,給予生命和教導。古埃及人相信,當一個男人在知識、靈性、權力上有所成就時,就可以戴上一頂長假髮,象徵他在某個層面上已經能和女性比擬。當男女站在一起時,女人的手會環繞著男人,給予他力量和保護。有句話仍流傳至今:「在每個成功的男人背後,都有個強大的女人在支持著」。而更正確的說法應該是,「在每個強大的男人身旁,都有個更強大的女人,給予他平衡與和平的能量」


  婚姻與家庭

普通埃及人的家庭是一夫一妻制的,每位男性(包括法老),只能有一名合法的正妻,對法老而言,妾則相當於奴隸。但同居和嫖妓是被允許的。許多村莊都有妓院,儘管在古代文獻中一再告戒年輕人,嫖妓是錯誤並且有害的,但卻沒有以法律手段加以禁止。相對而言,通姦的處罰則要嚴厲的多。在文學作品中,凡通姦者無一例外的被處死,但據說現實中會適當減輕。 埃及女性無須遵守什麼婚前操守,因此她們相對於其他國家的女性要更加開放。在求愛時也常會佔據主動地位 「英俊的朋友啊,我的願望是作為你的妻子來掌管你的財產」(古埃及詩歌)
相比而言,男性則往往低聲下氣。

  「這是妹妹的家,

但願我是她的看門人。

即使這會使她生氣,

聽到她的嗔怪我也感到愜意。

我在她面前,

敬畏地如同孩童侍立。

但願我是伴侍她的女奴,

整天形影不離,

目睹芳華,幸福無比。」(古埃及詩歌)

離婚在埃及是被允許的,並且男女雙方都有權提出離婚請求。通常的離婚理由可以是通姦、不孕、相互反感。古王國以後的離婚契約中明文規定,丈夫必須在離婚後付給妻子一筆財產,以補償妻子失去的貞操。並且,如果丈夫如果因通姦而使妻子決定離婚的話,他必須將自己三分之一的財產以及相應的罰金交給前妻。 離婚雙方都可再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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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便提一下,至少在大約西元前1000年之前,埃及人就掌握了用蘸有蜂蜜的布團來避孕的方法。先進的避孕方式使得人們不再帶著負罪感和功利感去面對性問題。這也是古埃及女性較其他地區開放的原因。以前看到種說法,認為近代以來女性思想解放和地位的提高,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保險套的發明。

  經濟生活

財產繼承制度上,婦女擁有不亞於男性的權利。據說在古埃及,更多的情況下,父母會將財產全部、或者大部分傳給自己的女兒,以致于「許多男人娶自己的姐妹為妻子,並不是出於愛情,而是為了得到他們的姐妹從母親那裏繼承來的財產」(注:此段摘自《在時間的長河裏》一書,可能有誤。因為據我所知,在埃及貴族階層中盛行血親通婚,但在平民間卻是被禁止的)

在古埃及,女性不僅有權利繼承並擁有財產,並且有權分配財產,以及立遺囑。通常父親負責家庭經濟,他要尊敬妻子,不能過問屬於妻子職權範圍內的事。

 埃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極高的,許多方面甚至不亞于現代女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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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家之主,天堂的掌管者—古埃及女性)

然而我們所熟悉的規律是,家庭往往是一個社會的縮影,因此兩者間總存在一種相互對應的關係。那麼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,埃及女性又擁有什麼樣的地位呢?事實證明,從社會角度而言,埃及女性很顯然是處於一種「配角」、「可有可無」的位置,這讓人感到十分費解。
這裏所說的「配角」、「可有可無」是相對於埃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言的。其實相比於其他地區,埃及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也是很高的。

首先,女性可以任職。但不會是什麼重要的、或者擁有很大權利的職務。通常來說是祭司和書吏(有些情況下也會擔任王室倉庫總管的職務)。 一般有地位的神祗,在其寺廟中都會有專門的女祭司,但大祭司無一例外的是男性。而書吏中,據我們所知,女性還是佔有一定比例的。這說明在古埃及,並不限制女性接受教育。相比於其他國家的女性,這點到是很開明的。
然而,正如前面所說,女性只能擔任這些「可有可無」的官職,真正的大權皆掌握在男性手中。男性法老(兩個女法老畢竟是特例)下屬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,此機構由一名宰相掌管。從第4王朝開始,宰相通常由太子出任。地方上,以州為單位的下級行政機關被創立出來,州長一職通常是父子繼承制。同時,州長還兼任本州的大祭司,統管宗教事務。州長在其領土內,儼然就是個土皇帝。直到12王朝,州長的權勢才被中央政府所壓制。

由此看來,國家整個政治、宗教體制都是建立在以男性為主的基礎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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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裏順便要提一下的是神的世界。我們發現,大多數「高級」神祗都是男性,如荷魯斯、阿奴比斯、拉、阿蒙等。女性神祗也有,如依西斯、巴斯特特。埃及有名可考的神有超過兩千名,我們不可能一一統計男女比例,但我們知道,神的世界往往是現實社會的反映。因此我們不妨也將神的社會劃分出「統治階級」與「被統治階級」。統治階級是指那些擁有全國性影響的神祗,如拉;其他的地方性神祗則可化歸被統治者。這樣我們就會發現,在「統治階級」中,幾乎都是男性神祗。依西斯主要是由於她是荷魯斯的母親而受到全埃及的崇拜,因此也可算是一個例外。

現在讓人疑惑的就是,為什麼在一個男女平等,甚至某些情況下以女為尊的社會基礎上,會存在一個完全由男性掌控的上層建築。這違反了我們所熟悉的一般規律。
首先來分析埃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擁有較高地位的原因。

毫無疑問,這很大程度上是母系氏族殘留的影響。在巴達裏文化(約前4400年)遺址中發現的一些婦女雕像以及女性的墓地,往往要比男性的大一點。由此推測,此時的尼羅河流域尚處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期。而此時距我們通常所說的古埃及文明時期,已經不算是遙遠了,因此這種縱向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。
但同時,我們也注意到了另一個可能的因素,即整個社會的經濟生產情況。

經濟、生產力決定一切似乎已經成了一條真理,我們也不妨來進行這樣的分析:

首先,男性代表著力量、強壯。所以凡是能充分體現其優勢的社會,都是以男性為主的。女人無法從事高強度的體力勞動,因此,當一切都要依賴于男人的時候,女人也就成了種附屬品,或者寄生者。這樣的情況在希臘、羅馬和中國都很突出。 而埃及卻有其自身的特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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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農業生產角度而言,尼羅河為埃及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。每年有長達四個月的澇期,河水的氾濫帶來了肥沃的淤泥。據希羅多德的記載,埃及有些地區甚至不用梨地,在水退後,直接將種子撒在田裏,放幾隻豬進去拱拱就可以了。所以埃及農人的勞動強度相對而言是比較低的。

同時,埃及三面沙漠一面臨海的地形,使得它在早期很少遭受外來的入侵,而國內虔誠的信仰則保證了自身的穩定。對外無須抵抗,對內無須鎮壓。大多數埃及人的大腦中可能並沒有“軍隊”這個概念,儘管在前王朝時期就已經有了職業軍人。 19王朝時期,帝國逐漸形成,不斷的對外征伐導致了貴族階級中男性地位的上升,女權旁落,這也是必然的。
其次,在埃及,土地幾乎完全是屬於法老和神廟的。新王朝時期由於軍事上的需要,軍事貴族們也可擁有私有的土地財產。但對平民而言,只擁有地產的使用權及地產產品的佔有權,卻不是土地的所有者。

這種現象比較好解釋。尼羅河每年的氾濫都會沖刷掉原有的地界,因此,私有土地的劃分顯然是不切實際的。在埃及,每兩年法老會專門派人測量、分配土地。

(在古埃及)人們所繼承的財產幾乎沒有什麼價值,所以對它的分配不會引起任何困難。由於不存在私有世襲財產,女人保持了人的尊嚴。」(《第二性》西蒙·波娃)

正是這樣,埃及人的家庭中依然保留了從母系氏族繼承下來的對女性的尊重。
然而這不足以解釋我們的疑問。

我的結論是,一方面,男性掌控著整個上層建築似乎是順理成章的(這主要是從歷史經驗考慮,沒有歧視女性的成分)。另一方面,也說明了在當時的埃及,統治者和平民似乎已經脫節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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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埃及,似乎存在著兩種文化,官方文化和平民文化。

例如貴族們流行與姐妹通婚,而在平民中卻被禁止;平民無法在死後被製成木乃伊,不能在棺材上刻上死者文書;除非在重大節日,否則平民不被准許進入神廟,不允許祭祀神明;古埃及識字的人不到3%,而真正懂得書寫的不到1%,且基本上都屬於貴族階級,平民根本沒有機會接受教育。 等等。
其實在諸多古文明中,統治階級脫離平民階級高高在上並不是什麼特別的現象,然而卻從沒有到像埃及這樣嚴重的地步。埃及的這種上下脫節的現象是十分嚴重的,這導致了社會上存在兩套標準

在埃及的王室中,女性的地位依舊是很高的,但已經不再是與男性平等的地位了,而僅限於是一種尊重。也許這僅僅是種慣性使然。所以在喜克索人入侵之後,在新的觀念衝擊下,王室貴族中女性的地位開始衰落。19王朝的年年征討也加速了這個過程。而在平民的世界裏,直到拖勒密時代之前,女性一直擁有著和男性平等的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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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:

《古代文明的金字塔—法老埃及》李曉東等

《悲壯的衰落—古埃及社會的興亡》金觀濤 王軍銜

《第二性》西蒙·波娃

《古代西亞北非文明》劉文鵬

《在時間的長河裏—西方文化五千年》馬克思·克魯澤

《世界文化史》解光雲

文字出處:http://bit.ly/2Kk0m4g

圖片出處:網路

編譯:7flow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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